五问:交通意外事故到底赔不赔?
交通事故对旅行社来说,可能是风险最大的一个意外事故,一起交通事故可能会损失近百万,甚而更多。对游客来说也是致命的,本来是去享受的,结果成了灾难之路。那么,游客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出了交通事故,最终又裁定为交通责任事故,到底是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来赔,还是由旅行社来赔,旅行社责任险又包括不包括这一内容?这似乎成了最难回答的问题,实际生活中的案例也是五花八门,广东的一个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在旅游途中出了交通事故,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近300万元,四川一旅行社的旅游团也是出了交通事故,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188万元,二审判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北京的一家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在山东发生了旅游交通事故,最后北京法院判决,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一般原则是,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基本给予赔付,然而,恰恰又出了这样一个案例,一起旅游交通事故的审判中,保险公司作为诉讼第三人,法院又判定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这不禁让人糊涂,同样是交通事故,怎么结果却截然不同呢?
这一问题,其实谁说了也不算,只有法律才是最权威的。那为什么同样的事情,不同法院的判决截然不同呢?其实,这里面反映了一个法律的基本原则,即《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同时成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但由于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内容,因此债权人不能双重请求,只能主张其一,以防其获得不当得利,这种现象称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在一种服务消费合同中,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服务提供方要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这是一个默认条款,如果服务方不能保证,就构成了对这一默认条款的违反,构成了违约,而在旅游交通事故中旅游车辆运送游客,导致了游客人身的伤亡,按照《民法通则》基本原理,这又是对游客的一种侵权,这样,在事实上同一行为就构成一个违约责任,一个侵权责任,这就叫做竞合。由此,交通事故往往都是车辆的责任,既不属于旅游者的责任,也不属于旅行社照看不周,但是法院认为旅行社违反了合同中的"安全保证"条款,旅行社也由此承担了无过错责任。当然,这也只是一种观点而已。
旅行社到底承担不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个问题不少人在讲,但很难有一个定论,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并不包括像旅行社这样的服务性企业,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实赋予了服务提供方"安全保证"的义务,应该说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我们去研究的一个问题。
当然,交通事故中旅行社到底承担不承担责任,至关重要的就是保险公司能不能作为旅行社责任险的承保范围来予以赔偿。国家旅游局第14号令规定,"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责任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理论上讲,法院判决由旅行社承担法律责任的,保险公司就应该予以理赔,当然旅行社要是故意的,保险公司是不赔的,这是惯例!可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都是这么写的"本保险负责由于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所接待的境内外旅游者遭受的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出现了一个重要差别,按照国家旅游局14号令的初衷,保险公司对法院判由旅行社承担的所有法律责任都是应该予以理赔的,但是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却只赔偿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的责任赔偿,对上面案例提到的法院判由旅行社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保险公司则很有可能就不予理赔。这其中就大大降低了旅行社责任险的理赔额。
六问:旅行社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旅行社责任险让我们不得不考虑一个最基本的问题,那就是旅行社到底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至今还没有一个最权威或者最有说服力的论断。一个重要的原因也是由于我们缺乏旅游大法,没有对旅行社的责任在法律上有一个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
《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有规定,但还不具体,《条例》规定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主要分为几个部分:
旅行社的服务应主要分为代理和导游(含行李及自主安排的车辆服务等)两大部分,他的法律地位也应是代理商和导游提供商(广义)。实际上,交通、景点、住宿、饮食、购物、娱乐等都不是旅行社自身产品,旅行社在这些方面提供的服务只是按照游客的要求或称委托,代为购买机票、车船票、门票,代定饭店、宾馆等,旅游合同的一个重要部分实际是根据旅行社的推荐(如线路等),游客委托旅行社代办以上具体事务,旅行社在此过程中也只承担代理人的责任。具体例子讲,旅行社在组织旅游发生纠纷时,应该明确旅行社的代理责任和导游提供商责任,而不应该一概而论,至于税案例中旅行社租用的车发生交通事故、预订的飞机、火车发生延误应不应该由旅行社承担责任,这应该很明确,旅行社租车只要是完全符合各项国家和行业安全、服务等标准,应该说已经尽到了一个代理商的义务,应由车主负完全责任;如果旅行社在租车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便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预订飞机、火车延误同样如此,旅行社同样处于一个代理商的角色,在此过程中一般来说旅行社也不会有什么过错,就应由民航、铁道部门提供赔偿责任。如旅游行程中的订机票,根据《民法通则》代理规定,就是旅行社以游客名义(机票实名)购买或预订机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委托人即游客承担,第三人(航空公司)有责任的,依法由第三人承担。火车、宾馆、景点、餐饮等也是如此。当然,这仅是个人观点,也不成熟。这个问题在此也无法展开来论。
七问:国内旅游保险到底有哪些?
现在除旅行社责任保险外,国内旅游保险市场上主要还有旅游意外保险、旅游救助保险、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宿游客人身保险等。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在上面已经提及。
旅游救助保险是国内各保险公司普遍开办的险种,游客无论在国内外任何地方遭遇险情,都可拨打电话获得无偿救助。旅客意外伤害这类保险主要为游客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时提供风险防范服务,游客所购买的车票和船票金额中的5%是用于保险的,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2万元,其中意外医疗事故金1万元,保险期限从检票进站或中途上车上船开始,一直到游客检票出站或中途下车下船。
旅游景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探险游和惊险游的游客最好购买,这类保险每份保险费为1元,保险金额最高可达1万元,每位游客最多可买10份保险。保险期限从游客购买保险进入旅游景点和景区时起,直至游客离开景点和景区。
住宿游客人身保险这类保险每份1元,从住宿之日零时起算,保险期限15天,期满后可以续保,每位游客可以购买多份,这类保险提供的保障主要有住宿旅客保险金5000元,住宿旅客见义勇为保险金1万元,旅客随身物品遭意外损坏或被盗、被抢、丢失的补偿金为200元。
目前这几类旅游保险的市场还非常小,与红红火火的旅游市场无法比拟。
各保险公司提供的主要旅游保险品种基本情况是: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任我游--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旅游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意外伤害年度保险,住宿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国寿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团体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国寿观光景点、娱乐场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寿住宿旅客平安保险。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团体旅游救援保险,吉顺短期意外伤害险,常顺一年期意外伤害险,康顺短期意外伤害险十救援,至顺短期意外伤害险+救援+紧急门诊。
太平洋保险公司:君安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旅游观光景点(娱乐场所)游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世纪行保障卡。
平安保险公司:平安航空意外保险,平安旅行意外保险。
金盛人寿保险公司:金盛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友邦保险公司:友邦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友邦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八问:舍弃责任险,谁最痛苦?
"我们将旅行社责任险的强制性取消了,看保险公司着急不着急!"业内有些旅行社有这样的建议。我们也曾想过,但要理智地分析一下,就会发现,舍弃责任险,最痛苦的是保险公司吗?不是!恰恰是我们的旅行社,是我们的游客,是我们的旅游业。大家都知道,我国的保险市场还很不成熟,保险公司还是以国有为主,仅有的几家外资保险公司,也主宰不了整个保险市场,如果说蛋糕是现成的,大家会蜂拥而至,争夺这块蛋糕,但要是这块蛋糕从市场上彻底消失,却不会有人为之惋惜的!为什么呢?因为如果市场上已有的蛋糕没抢到,或者蛋糕占的少了,各个保险公司会觉得那是自己的工作没到位,但是,要是蛋糕彻底没了,各个保险公司会很理直气壮地说:这不是我的问题!我很努力了!2001年国家旅游局在颁布《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的同时,取消了对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的强制性,原有的近几十个亿的旅游意外保险市场一下子就无人问津了,国家旅游局要求旅行社在组团过程中主动推荐游客购买旅游意外险,但是却没有保险公司给保,各保险公司推说旅游意外险只对团体,不对个人。就这样,几十个亿的旅游意外险市场竞缩小到很可怜的地步了。同样的道理,取消责任险的强制性,保险公司并不心疼,因为公司领导不会去责怪直接办事人员,现在大家各显神通,全力争取旅行社责任险市场占有份额的原因就在于那是自我工作成绩的表现,是向上级领导汇报的材料,但现在责任险强制性取消了,保险公司就会像当年对待旅游意外险一样,根本就不会去关心这一市场的丢失,同样的回答,丢市场不是我的原因!
但没有了旅行社责任险,我们的旅行社,我们的游客连这一点点保险都没了,风险如何去规避、利益如何去保护?旅行社苦苦经营了多少积累的一点家当,可能因为一件事故,就荡然无存了,甚而终生不得翻身。游客开开心心地去旅游,享受途中遭劫难,一时又得不到经济上的补偿,是谁也不愿意看到的情形!所以说,旅游保险市场本来发展就比较滞后,如果连旅行社责任险也没了,最痛苦的自然是我们的旅行社、游客,甚而可以说是我们的旅游业!
九问:问题的根源到底在哪?
1.由责任险自身特点决定的。责任险核心焦点在"责任"二字,出了问题,先论责任,后赔付,是要论原因的,而意外险是看结果,只要出了问题就予以理赔。出了事,游客必然要找旅行社,而旅行社的服务中又包含酒店、餐饮、景区、航空、铁路、汽车、游船等多个服务提供商,这样谁是谁非,你来我往,自然就争个不停,最终确定到底是谁的责任要费很大周折,所以,不少旅行社才会感觉责任险不好用。
2.保险市场的不完善是根本原因。一是旅游保险市场不完善。旅游涉及面广,需要各种各样的旅游保险来保障,但当前旅游保险产品非常匮乏,旅行社责任险只是其中一个最基础的险种,规定强制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对游客和旅行社也只是一个最基础的保障,它不可能包罗万象,让旅行社责任险承担起整个旅游保险重任,将旅游的所有风险都期望由旅行社责任险来承担,它必然是在小马拉大车,不堪重负,也自然会说它不保险了!二是整个保险市场的不完善。中国保险市场中保险人主体以国有为主,服务意识、水平差,投保时说尽好话,通过各种正规不正规渠道进行揽保,出险后,服务跟不上,找很多理由,不给理赔。还有,我国整体保险意识差,游客主动买保险的非常少。
3.旅游行业部分问题是诱因。旅行社在投保时缺乏对保险公司的认真选择和对保险合同的具体分析,对责任险不了解,以为什么都赔,对游客也缺乏明确说明,致使游客也以为所有都赔。游客主动购买保险意识不强,除旅行社责任险外,很少有人主动购买其他保险。没有旅游法,旅行社的法律地位和责任缺乏明确规定,出险后,各抒己见,互相扯皮。
4.仲裁调解不力。旅游系统缺乏权威性的仲裁、调解机构,在争议纠纷的解决上没有主动权,而我国司法体制还不完善,人为因素依然很大。
十问:我们该怎么办?
1.不是取消旅行社责任险,而是要去完善它。在中国保险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旅行社责任险至少是对游客和旅行社利益的基本保护,取消了旅行社责任险,受影响的必然是游客、旅行社乃至旅游业,保险公司因体制问题可能根本不会受影响。唯一的办法就是去完善它。
我们已与保险公司协调多次,人保公司正在具体经算和研究是否将交通事故纳入承保范围内、遇险后进行先行赔付、细分保险条款等问题。另外,新《民法典》物权部分可能对交通事故责任有一个明确规定,这样,旅游交通事故责任问题也会比较明确。旅行社相比保险公司来说,应该说处于弱势,所以我们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帮助旅行社。
2.推进旅游保险市场化,丰富其他旅游保险,为旅行社责任险减负。保险对旅游业非常重要,是旅游业恢复与振兴及稳步发展的保障,也是旅游安全的重要资金保证。作为主管部门,我们必须站在保护旅游企业、游客利益和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角度,积极推进旅游保险的市场化,提出行业要求供保险公司竞争选择。近期,我们拟邀请在京各保险公司代表召开座谈会,将行业要求与他们进行沟通,引导他们加强旅游保险开发。
3.好试点工作,推动保险为旅游业发展保驾护航。下一步,应选择旅游发展较发达的省份作为完善旅行社责任险、丰富各类旅游保险的试点,探讨以旅游保险来推动旅游恢复振兴、旅游市场安全、秩序保障的新思路。
4.加大宣传。目前旅游保险状况与宣传不够有很大关系。一是通过媒体、宣贯会、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大对旅行社责任险及其他旅游险种的宣传,让广大游客了解旅游保险,并引导他们主动地去保障自己的安全及相关利益。二是旅游企业要加强宣传,旅行社企业应该将旅行过程中存在的危险系数告知游客,这样既可以鼓励游客去买保险,又明确了旅行社在接待过程中的角色。三是保险公司要做好宣传。这是不言而喻的了,保险公司为了占据市场,必须面向广大游客和旅游企业做好宣传工作。
5.保险公司应该改进投保方式,提高服务水平。目前不少旅游意外险依然还只卖团体险,而对于自助旅游的个人暂不承保。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出外旅游的人群中有80%是自助游,而这部分出游者基本上处于无保状态。这就意味着,有限的投保方式把相当大的客户群挡在了门外。这和香港澳门以人为本的服务方式相差甚远,其实以人为本的另一方面是保险公司利润的增加,双赢的事情为何不去做呢!另外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必须提高,现在大家对保险公司的批评越来越多,必须改变揽保时说尽好话,理赔时百般刁难的坏印象。
6.探索旅游仲裁思路。通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了解,不少地区都提到了设立或者选择专门的仲裁机构的建议,以减少诉讼成本和不可预知性。旅游仲裁或调解其实也未必不可行,其实旅游协会或其他机构完全可以发挥这方面的作用,我们完全可以去研究和认证,探讨它的可行性和实际操作性。
7.尽量去明确旅游企业的法律责任。在尚未确立旅游大法的情况下,应该通过各方努力,如司法解释,各地旅游条例等,明确旅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