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15日,《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国家旅游局第14号令)正式出台。《规定》要求自当年9月1日起,全国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同时不再强制要求旅行社代游客购买旅游人身意外险,这是国家旅游局为了有效保护游客和旅行社利益的一个重要举措,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纷纷推出了自己的保险条款,来吸引各个旅行社。
--2002年7月27日,烟台某旅行社地接的由北京几个旅行社联合组织的12人旅游团乘坐的中型客车在蓬莱发生特大交通事故,6名游客死亡,1名重伤。在理赔中,涉及的几家保险公司在怎么赔付、赔付比例等问题上存在很大差异,经过旅游部门和保险公司之间近一年的协调,此案的保险赔付工作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2002年10月3日,广西北海某旅行社地接的一行27人,在北海高速公路途中,旅游车发生1死1伤交通事故,死者与贵州某旅游公司签的旅游合同,在贵阳市质监所的协调下,该旅游公司先垫付了72382.8元,但保险公司互相推卸,最后该旅游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才赔偿了52382.8元。
--2002年6月3日,河南某旅行社组织去泰国的一旅游团,一位客人在泰国游船上摔倒受伤,回国后,经与旅行社协商,由旅行社向其赔付13000多元,保险公司最后予以理赔!
--2002年8月25日,湖南某旅行社接待的两位游客的行李在酒店被盗,包括高档内衣、照相机、外衣等总价值4500元及2000元人民币,旅行社、酒店、保险公司、客人达成一致意见,赔偿3000元,由旅行社先行垫付,事后,保险公司只赔付了950元,理由是酒店也有责任以及丢失的照相机、现金不予赔偿。
现在,旅行社责任险上市也两年多了,像上面的案例还有很多,应该说,大家对旅行社责任险的反映总的来说还是好的,当然也有说不好的,例如"责任险不保险"、"不如原来的意外险好用"、"保险公司只收钱不出钱"等等。我们先后4次对全国的旅行社责任险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各地建议等做了专门调研,还召开了多次旅行社、保险公司、旅游局、游客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在此想对旅行社责任险做一个较为详细和深入的分析,当然只是个人想法,有些观点也不一定正确。
一问:旅行社责任险怎么了?
旅行社责任险自出台到入市两年多来,一直有着不同的声音,有些旅行社企业认为:保险公司服务不到位,投保时说的非常好,承诺的也非常干脆,但一旦出了事,理赔起来很难,找很多理由来这个不赔,那个不赔。旅行社责任险核心焦点在"责任"二字,出了问题,先论责任,后赔付,这样就多了一个互相扯皮的过程。特别是旅行社提供的一种中介服务,涉及吃、住、行、游、购、娱方方面面,全程中又包括酒店、餐饮、景区、航空、铁路、汽车、游船等多个服务提供商,而实际由旅行社承担直接服务的很少,但出了事,游客是必然要找旅行社的,最终确定到底是谁的责任要费很大周折,所以不少旅行社感觉责任险不好用,保险公司也觉得麻烦。
责任险理赔范畴不清楚,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在责任范围认定方面不清楚,责任范围和免责范围划分上还存在交叉或重叠现象,导致互相矛盾、理解上常常存在分歧,实际中出现旅行社风险无法通过保险转嫁出来的问题,也使得保险人容易逃避保险责任,拒绝理赔,比如说在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保单》中规定了旅行社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但同时又列明"被保险人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的",保险人不承担理赔责任。旅行社服务中更多的是在提供服务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标准,造成游客损害,这种情况应属保险责任范围。而如果旅行社提供服务质量都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标准了,旅行社也就不存在什么责任了。由此,就有了这样一种说法,旅行社买的责任险是零,花的是冤枉钱。
责任保险赔偿范围狭窄,旅行社投保责任险后,由于旅行社责任险有很多除外责任,不是旅行社责任的事故得不到赔偿,为解决这个问题,旅行社只有动员游客购买人身意外险,或者由旅行社赠送人身意外险,特别是一些高风险的旅游项目,旅行社只能为游客再购买一份人身意外险,这样就增加了旅游企业的经营成本,旅行社责任险没有完全解决旅游企业的经营风险转嫁问题。
保险公司之间的揽保竞争激烈,以大幅度降低保费吸引旅行社投保,出事后又以不是旅行社责任为由拒绝理赔。一个责任事故,往往涉及到组团社和地接社多个旅行社,由哪个旅行社投保的保险公司来赔偿,也是个问题,各保险公司在这个问题上又经常推辞。理赔依据不统一,赔付额度有弹性,另外缺乏严明的理赔程序和预赔标准,往往由保险公司说了算。
积极作用。从整体看,旅行社责任保险完善了旅游保险体系,明确了旅行社、旅游者和保险公司各方的责任范围,理顺了保险各方的法律关系,保护了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旅行社行业的认同和接受,在实施过程中各旅行社对责任保险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切身体会到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和意义。首先,各旅行社普遍认同,责任险运作两年来的实践情况的主流是好的,保险公司在绝大多数的案件赔付中,特别是对10万元以下的赔偿案件,都能够依据国家保险条款,及时理赔到位,化解了旅行社面临的风险危机。还有,旅行社行业普遍认识到,旅行社责任险设定出发点是建立在维护和保障旅行社企业和游客的基础上,它既可以转嫁旅行社的责任风险,扩大对旅行社利益的保护面,又可以增强旅行社企业的实力。
保险公司认为旅行社责任险对旅游者较为有利,旅游保险费太低,理赔金额过高,无利可图,所以保险服务质量不好是正常的,保险公司自然也不会太用心在这块业务上;责任认定较为困难,没有责任仲裁组织,诉讼法院又太麻烦,容易造成旅行社和保险公司矛盾,如游客住进酒店后物品被偷、摔伤、自由外出造成的伤害等是否属于旅行社责任险理赔范畴等。还有各保险公司为揽到旅行社投保责任险,不惜降低成本,相互压价,这样就容易导致投保市场的混乱,更难保证责任险投保后的服务质量。
二问:为什么要出台责任险?
国家旅游局为保护游客利益,可谓用心良苦。千岛湖事件发生后,国家旅游局全力着手研究如何用保险来维护游客利益,先是要求旅行社必须为游客投保旅游意外险,一旦游客在行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死亡,有了一个很好的资金保障。旅游意外险施行了一段时间后,随着市场的发展,旅游意外险的强制性遭到了质疑,因为按照国内外保险惯例,人身保险都是自愿的,而只有关系到公众利益和安全责任保险才是可以强制的。另外,《保险法》规定我国实行财险、寿险公司分业经营,旅游意外保险都是由寿险公司承保,这样旅游意外险就不能承担起赔付游客行李等财产损失的重任,还有游客出险后,通过意外险获得了赔偿,旅行社对出险事故有责任的,游客依然可以向旅行社提出责任赔偿,随着旅游者维权意识的逐渐增强,这方面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为了从根本上维护游客和旅游企业的利益,保障旅游业健康稳定发展,国家旅游局从1999年开始,就开始了深入的研究的工作,征求保监会意见,与保险公司沟通,与地方旅游局、旅游企业、广大游客座谈,广泛征求意见,终于在2001年,旅行社责任险与世人见面,各家保险公司也相继推出了责任险具体条款。应该说,旅行社责任险确实解决了上面提到的旅游意外险所面临的几个问题,它通过强制经营主体投保责任保险的方式,这也完全符合国际国内的保险惯例,同时由于直接为旅行社的经营责任投保,避免出现游客获得保险赔付后,再向旅行社要求责任赔偿的情况,也就是说既保障了旅游者的利益,又转嫁了旅行社的经营责任风险。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旅行社企业的大多数责任事故,通过旅行社责任险,基本都得到了理赔。另外,国家旅游局为了保护游客人身利益,还要求旅行社在组团过程中,必须向游客推荐旅游意外险。同时,一直在为如何完善旅游保险市场苦苦探索和研究,与各保险公司协调,希望能够在保险市场上早日看到诸如饭店公共责任险、景区公共责任险、特种旅游保险、漂流安全保险、旅行综合险、旅游紧急救援险等众多旅游保险的诞生、发展和完善。可有时候想想,似乎应该是各个保险公司比我们更积极,更关心推出新的险种和以更好的服务来吸引客户,而我们作为买家,为了旅游业市场的稳定发展,迫于无奈,却不得不为卖家考虑这、考虑那。试想,如果我们的旅游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产品琳琅满目,一次出行就有很多险种和保险公司供选择,那时作为"上帝"的我们就不至于像现在这样天天焦头烂额了!
三问:是不是国家旅游局第14号令有问题?
应该说国家旅游局第14号令的历史意义主要就在于要求各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另外规定了保险最低限额,从而保护游客和旅行社的利益。或许有人会问,14号令不是也规定了很多保险的内容吗?其实,保险的具体内容,还是取决于保险公司提供的具体保险合同,14号令对保险公司可没有什么太大的束缚作用,所以,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的不少内容与14号令也还是有很大差别的,比如说14号令并没有规定"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这一责任承担前提条件,但所有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都加入了这一前提,所以才会出现法院判旅行社承担无过错责任,但保险公司并不予以赔偿的案例。另外,很多人认为旅行社责任险的施行同时,国家旅游局取消了旅游人身意外险,这一说法是不正确的,国家旅游局并不能取消一个险种,14号令规定的只是"国家旅游局1997年5月13日发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它的实质意义就是废止了对旅游意外保险的强制性要求,而不是说废止了旅游意外保险这个险种,这是保险公司的事情,现在市场上的旅游意外保险不也正常存在吗!从这个方面讲,国家旅游局14号令,无论从出发点还是从实际意义上讲,都是非常积极的,是对旅游者和旅行社利益的一个重要保障,市场上出现的一些问题,并不是14号令的错。
四问:是不是责任险不保险?
有些人说旅行社责任险不保险,因为出了险后,才发现很多情况责任险是不赔的。实际情况是怎样呢?
首先,让我们从责任险本身来看,有了责任险,似乎大家心理上就无比的宽心,游客认为你旅行社投了保,自己就不用再投保。旅行社认为,有了责任险我就高枕无忧了。可实际上并不是这么简单,保险公司只承担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而像高风险项目、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故意行为、精神赔偿、违法行为、难以确定价值的物品等,并不在旅行社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之内。另外,游客获得保险公司及旅行社赔付的前提,必须是因旅行社责任所导致的伤害,游客自身原因导致的伤害,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还有,按照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看,非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也是很难予以理赔的。这一切并不是旅行社责任险自身的原因,作为责任险,根据法律及有关保险规定,它必然是这样的,可以说是完全合法、合情、合理的,说旅行社责任险不保险,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事先对责任险的不了解导致的。
另外,当前旅游保险市场上保险产品的匮乏,竟然让小小责任险承担起整个旅游保险重任,真可谓是小马拉大车,不堪重负。旅游包含着"吃、住、行、游、购、娱"方方面面,是一个涉及面广、综合性很强的大市场,自然也需要各种各样的旅游保险,来保护旅游的方方面面,而旅行社责任险只是其中一个最基础的险种,规定强制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对游客和旅行社也只是一个最基础的保障,它不可能包罗万象,然而,大家对它的要求太高了,一说旅游保险,就会很自豪地说我们有旅行社责任险,如果被推荐再去购买其他旅游保险,便是惊讶声不断,不是有责任险吗?!当然,造成这一误区的重要原因在于,我们的旅游保险市场可供选择的险种实在是太少了,仅有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游安全人身保险、旅游紧急救援保险等与旅游业发展的需求相去甚远,也根本无法包容游客在旅游中遇到的各种风险,更不用说针对不同层次的游客需求了。而且,除旅行社责任险为强制外,其余的各个旅游保险都是游客或者旅游经营者自愿购买的,保险意识的淡薄再加上保险公司宣传并不是十分积极,使得这些旅游保险在市场上的份额非常小,旅行社责任险自然就成了大家期望值非常高的一个险种,而实际上它更不可能包含旅游中所存在的各种风险,如果把这些风险都期望由旅行社责任险来承担,它必然是在小马拉大车,也自然会有人说它不保险了!